裘元伦:欧洲经济困境对中国的十大影响
这自然是有一定道理的。
所以我认为,在多元发展的趋势下,在现行体制框架下,通过改革来实现更好的信息沟通是存在空间的。有很多方面我们仍处于转变过程当中,一些思想、体制、架构、手段都还停留在革命党建设时期,要完成转变还任重而道远。
于是有其特殊的问题:需要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。但是,由于过去的经验依赖,很多人仍无意识地照搬革命党的思维和行为模式。要加强授权民主,就必须实行有竞争的选举,没有竞争,选举就会流于形式。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,每五年一届中央委员会都有一次全会专议党建: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》,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》,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》,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》。革命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关于党自身建设的思想、思路,包括党的目标、指导思想、性质、任务等等一套东西,对于取得政权非常有用,不过它只是在革命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经验总结,掌握权力成为执政党后,情况就变了,方向、任务、目标、职责都不同。
不能用选举否定党管干部的原则,这里面有一个观念的转变问题。之所以会产生矛盾,就在于理论上我们讲人民当家作主,但以前设计的一套体制实际上却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,在计划经济时代体现得尤为明显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,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
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,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。这种情况下,律师还让这5%的人获得了(全部或部分)清白和自由,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,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?并且,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律师的工作怎么能以成败论英雄?有时即使未胜诉,但在审判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,维护了程序正义,这也是律师作用的体现。而揭发者龚刚模在此事中是有切身利害关系的,即争取立功减刑。欺诈、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,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?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%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?最后,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。
这就要求媒体的相关批评报道必须是理性和客观的,尽量避免片面之词和情绪化的语言。但在我看来,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,有煽动群众情绪、制造民意之嫌。
《律师法》超前吗?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,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。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,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。另一方面,因律师所负的职责,民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,但不能因黑律师们的存在,就立刻对律师制度失望,将黑律师的产生归咎于律师生来就有原罪上。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、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,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。
而刑法第306条因曾被滥用,已经造成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比例降低、辩护质量下降。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,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,带有很强的倾向性。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。别忘了,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,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。
实际上,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,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,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,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。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。
尽管事实并没有完全明确,但从报道中看,李庄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、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,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,提出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、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,都不过是在履行辩护律师正常的工作我们经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,那时没有黑社会,却有手拿《宪法》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国家主席。
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,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。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。《律师法》超前吗?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,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。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、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,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。这位干部的结论是,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,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,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,从众心理、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,让党和政府来买单。而最后买单的不仅是党和政府,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
我们正在经历法治尚不健全、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,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腐败部分来自于此。12月13日,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。
欺诈、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,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?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%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?最后,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。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。
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,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,带有很强的倾向性。实际上,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,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,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,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。
它写道,据资料,在刑事案件中,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%,也就是95%败诉。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、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,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,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。所以,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和败诉结果道歉就更没有道理了。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,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。
没有律师腐化法官带来的灾难,却也未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。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力觉得有所掣肘、不能为所欲为罢了。
其次,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。别忘了,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,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。
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,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。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?当然有,甚至还比较严重。
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力寻租的,即使律师主动行贿,法官也可以拒绝。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。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,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,原因比较复杂,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。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,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。
我国《律师法》和别国相比、和修订前相比,都不超前。他分析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,一方面,我国《律师法》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。
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,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,而非规则制造者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,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
这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。加上捞人、捞钱、索要、造假设计、设置更多障碍、炮制出新的质疑、潜回北京、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,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,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、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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